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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消息,从今天开始到明天,各省市的电子烟品牌与工厂等主体必须要向当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意向书,包括电子版申请表和纸质申请表。
这一步是省级烟草专卖局申请意向摸底,可以叫做统筹排期,后续将陆续通知各相关企业,请相关企业按排期计划通知要求提交申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式申请。
此前,全国各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均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告知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意向的通知》,各自辖区内的电子烟企业如果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需要提前准备好申请意向书,集中在5月5日-6日提交。
截至5月5日10点,全国20省市(含直辖、自治区及单列市)公布了本区域的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江苏省以5057张许可证总量最多,青海省200张最少,目前全国总数为28127。
部分省市因正在举行听证会或其他原因暂时未公布!请耐心等待!
根据目前的情况也根据区域人口及GDP分为三个基础档以及一个单列档
以下为预测排名,预测主要参考常驻人口以及流动人口
单列档(直辖市或计划单列为主)
上海: 北京:1212 深圳:
重庆: 天津: 大连:450
第一档(3000以上)
浙江: 江苏:5057 广东:
山东: 四川:3188
第二档(3000~1500以内)
福建: 河南: 河北:2213
安徽:1877 湖北:1614 陕西:
第三档(1000以下)
广西:1435 辽宁:1415 山西:1344
云南:1306 黑龙江: 内蒙古:1200
湖南:1115 吉林:1023 贵州:1000
新疆:998 海南:635 甘肃:575
宁夏:270 青海:200 西藏 :
时间轴:
5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详细规定了新疆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新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为998张,中小学周边距离为100米。
4月25日
4月25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具体数量为270张,学校周边距离为50米。
4月22日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云南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具体数量为1306张。
4月22日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发布《四川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具体数量为3188张。
4月22日
广西省烟草专卖局发布《广西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具体数量为1435张。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9日。
4月19日
安徽省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安徽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安徽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为1877张。
悦刻向既存认证门店发放办证资料
根据悦刻店主透露,日前,悦刻向悦刻既存认定零售网点发放了办证资料准备的第一版。在该文档中,悦刻对办证要求、材料准备、填表方式做了具体的指引。
电子烟合规产品检验检测详情:只有两类产品可提交,包含14大项
5月4日消息,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经从4月26日开放电子烟检验检测业务,也就是要想进入全国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产品,必须要经过该中心的前置检测检验。
检测项目具体包括14大项:
1 防填充
2 防漏液
3 启动保护
4 雾化区域温度
5 防水
6 泄压安全
7 跌落强度
8 雾化物烟碱
9 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
10 释放物中烟碱释放量
11 释放物中羰基化合物释放量
12 陶瓷雾化芯重金属迁移
13 2,3-二甲基吡嗪等 82 种雾化物添加剂含量
14 发热
在提交检测的样品数量上,针对不同产品类别,都有数量规定。
一、组装电子烟(烟具和烟弹)
1、电子烟烟具,至少提供 12 个烟具以及适配烟弹,泄压安全和雾化区域温度制作样品各3 个。
2、电子烟释放物,至少提供 18 个烟具以及适配烟弹(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至少提供适配烟弹18 个;使用固态雾化物的电子烟,至少提供适配烟弹 72 个)。
3、电子烟雾化物,每个适配烟弹的数量应满足其中雾化物至少 38 克的要求。
4、陶瓷雾化芯,至少提供 6 个陶瓷雾化芯样品(若适用)。
二、一次性电子烟
1、电子烟烟具,至少提供 12 个,泄压安全和雾化区域温度制作样品各 3 个。
2、电子烟释放物,至少提供 18 个。
3、电子烟雾化物,每个产品的数量应满足其中雾化物至少 38 克的要求。
4、陶瓷雾化芯至少提供 6 个陶瓷雾化芯样品(若适用)。
如何认定为符合标准?
若指标测定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以测定结果作为报告结果。
若指标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从备用复检样品中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复检结果为报告结果。若复检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应从另外一份备用复检样品中重新取样,进行二次复检,最终以二次复检结果为报告结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接受检测的产品有两类,封闭式电子烟套装和一次性电子烟套装,其余产品类型,不在检测之列。
有烟油企业咨询是否可以单独提交烟油进行检测检验服务,得到了否定回答。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第十九条规定,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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