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一家化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个甲类易燃液体蒸发器出口管道的切断阀上游安全阀排放管接到了该切断阀的下游,未接至火炬管网或其他泄压系统,切断阀后系统压力无法真正泄放出去。笔者进一步察看发现,此甲类液体蒸发器的出口管道里充满了汽化后的易燃气体,其正常工作压力近2.0MPa,安全阀整定压力为3.0MPa,管道切断阀处于常开状态。试想一下,即使蒸发器及其出口管道出现压力超标,由于管道切断阀前后(即安全阀的进出口)为同一压力系统,压力始终相同,安全阀排放压力(大于或等于整定压力与超过压力之和)导致的背压力(存在于安全阀出口处,由排放系统所产生的压力)与气体在管道内的入口压力相同,安全阀是无法起跳的。这种泄放方式,安全阀的超压保护功能是失效的。LOPA保护层的最后一道物理泄放屏障也是完全失效的。笔者从企业陪同检查的管理人员处得知,此处设备排放系统属于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的变更项目。“是否有变更管理程序?”笔者问道。“好像是有,但是记不清具体管理要求和管理流程了。”陪同人员回答。由此可以看出,该设备技改项目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设备变更风险辨识和评估。而企业管理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安全阀泄放出口不朝向巡检人员、操作人员,就是安全的。(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隐患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160—2008)第5.5.4条标明“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要求安全阀的泄放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条标明“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b)排放管的高度应高处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米的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米以上”。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第14.2.3条标明“安全阀应分别按排放气(汽)体或液体进行选用,并考虑背压的影响”。
这种“无处泄放”的压力对设备运行、操作人员是安全的吗?笔者认为,这是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而不是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而且,在装置投产后,需要与设计阶段的危害进行比较。对于复杂的变更或者变更可能增加危害的情形,需要对发生变更的部分进行危害分析,辨识和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制定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赵膺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