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发布 |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3年1月23日-2月5日)

来源:世展网 分类:车行业资讯 2023-02-06 18:26 阅读: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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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车展-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AUTO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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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1月30日,国家铁路局网站发布“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铁路运输需求,有效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支持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规范铁路运输条件、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强化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的总体支持政策,提出了工作举措。《意见》在总结分析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和铁路运输实际明确提出,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同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意见》还明确了电池荷电状态保持在合理区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处于正常状态、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不应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等安全措施,确保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安全畅通。《意见》在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方面是加强铁路运输管理。为确保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安全可控,坚持源头管控、把握关键环节。《意见》针对与运输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车辆托运、承运安全检查、铁路车辆状态和装载加固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源头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意见》明确,托运人应保证所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承运人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确装载新能源商品汽车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当符合铁道行业标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与此同时,对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途中应急处置,要求承运人、托运人应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对运输途中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另一方面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意见》针对谎报品名和违规运输等铁路货运安全惯性问题,提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把好安全之舵;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对《意见》和相关标准等加大培训宣贯力度,使铁路运输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清楚掌握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政策,熟悉受理承运流程,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畅通办理渠道。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及时总结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经验,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筑牢法规保障。对于如何保障支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意见》明确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管理、加强政策宣贯等一系列组织保障措施。支持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是一项跨部门的系统性工作,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健全细化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新能源汽车通过铁路“走得顺”。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也要加强协同配合,掌握新能源商品汽车运量流向并报铁路监管部门,为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提供数据支撑。铁路监管部门也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主动跟进帮助企业,确保企业知晓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安全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通过铁路“走得好”。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管司司长王忠刚指出,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均超过350万辆,其中整车出口达50万辆,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最多的国家。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和出口量激增,对铁路运输提出了迫切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铁路运输需求、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国家铁路局会同工信部、国铁集团出台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的充分发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来源:国家铁路局)

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实施,推动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邮政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本文所指公共领域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包括巡游出租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试点期为2023—2025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牵引、政策引导、因地制宜、联动融合的原则,在完善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撑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政策标准法规完善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全面市场化拓展和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一)车辆电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80%。(二)充换电服务体系保障有力。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10%,形成一批典型的综合能源服务示范站。(三)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建立健全适应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智能交通系统、绿色能源供给系统、新型信息通信网络体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高效互动,与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快速换电等新技术应用有效扩大,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得到充分验证。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参考数量标准见附件3),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化场景应用,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二)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自动充电、快速换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应用,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加大智慧出行、智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促进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三)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推动充换电设施纳入市政设施范畴,推进充电运营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充换电、加油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建立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四)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鼓励试点城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研究出台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用电优惠、低/零碳排放区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探索制定综合能源服务站、二手车流通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编写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此后仍将常态化受理试点申报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跨部门协调,认真研究试点城市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三)保障措施。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资源,按照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政策支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试点工作进展,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其重点项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范围,研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产生的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地区工作积极性高、应用场景丰富(或特色鲜明)的城市进行申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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