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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日,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社会各界及各部门都精心组织围绕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这一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狠抓了安全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及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整改和教育培训工作,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保持了良好的运行态势。
但是,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说明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漏洞。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很多单位也结合开展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宣教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在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靠全社会每个成员的自觉行为去实现的。不仅要学法、懂法,守法,遵法还要把用法和执法,使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树立起强烈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人人事事保安全”才会成为现实。
注:此宣传挂图中涉及的内容并非新安法修改的全部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新安法六条重点内容汇总
0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法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2
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结合自身行业、工艺特点,真正消化和运用系统化管理的工具,研究相关行业安全标准,找出自身安全风险和隐患可能出现的范围和重点,针对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提出具体落实清单。要将双重预防机制与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机融合起来,自上而下的领导推进过程,自下而上反馈实施结果,将体系的要求落实。
03
“三管三必须”
随着新安法的发布,专业安全开始引起重视。企业应逐步认识到,涉及到安全的工作不仅仅是安全部门的事,专业部门被推向风险管理、事故预防的前台。有的企业把安全部门仅定位成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这种职责定位是不准确的。企业的安全部门不仅仅是监督者,更重要的是主要参与者,是技术专业,是企业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的关键部门。企业专业安全推动的前提是安全部门能系统性分析现有安全风险,能培训专业部门的安全履职能力,能为决策层提供相对定量的安全分析数据。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企业需要以“三管三必须”为指导、树立专业安全管理理念,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细化专业安全管理职责,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抓手,狠抓专业安全风险管理。其实是落实专业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加强对专业部门的安全考核。
04
专职安全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可以”这个词是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但笔者认为这里要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最好的体现就是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的实施。山东、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均已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通过对各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共性分析,可以看出,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
实施安全总监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尤其是新安法)的具体行动,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一次重要探索。在设置范围上,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05
新增违法处罚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或“应当”投保。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风险应急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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