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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通告中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新建车库
100%预留充电桩位
据介绍,2018年至2021年,深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由27.2万辆增至54.4万辆,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占比达14%;公共充电桩(枪)由6万个增至9.7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枪)约3.6万个,公共慢充桩(枪)约6.1万个,建设功率达270万千瓦,年充电量超30亿度。建成换电站33座,其中乘用车换电站32座,泥头车换电站1座。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提出,支持深圳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储放一体化新型基础设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
一直以来,充电不方便问题影响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该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的充电桩建设要求、用地保障、建设程序简化等。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智能管理
避免充电车位被占
在建设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简化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在既有的个人长租或所有的停车位、住宅小区或社会停车场的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按规定配建的充电设施、城市新建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于可能出现的“僵尸桩”,管理办法提出,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报备。
管理办法还提出,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级快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为避免充电车位的无效占用,管理办法提到,鼓励停车场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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