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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青岛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深入推进青岛市科技创新和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征求意见稿强调,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多项条件。其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10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500万元/年以上。企业类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5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平均100万元/年以上。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未来产业领域方向可分别放宽至800平方米和80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同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在考核评价方面,青岛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50万奖补资金,资金用于实验室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素材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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