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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
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两年试点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零起步,经过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了《改革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截至2024年底,累计办案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中强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于显著轻微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赔偿磋商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等。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在总结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经验和当前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意见》。《意见》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共十八条,主要涉及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了索赔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第一条)。明确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第二部分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优化,提出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中,《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第六条明确在开展鉴定评估时,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按照技术标准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第七条规定了赔偿协议的内容,增补了磋商不成的两种情形;第十四条列出了3种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避免“一刀切”。第三部分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判定原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意见》第四条针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细化;第九条针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可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对参与简易评估的专家,提出了选取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第十条明确了属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案件”的5种情形。第四部分包括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其中,《意见》第十一条提出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做到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联络常态化、信息共享、移交畅通、调查联动。第十二条提出部门或机构在启动调查、磋商、诉讼、修复、申请强制执行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环境公益诉讼互相支持、相互补充,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问:《意见》主要亮点是什么?
答:《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以下措施提升索赔工作效率:一是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三是统一规定《管理规定》提出的重大案件范围,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四是强化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目标,《意见》对于做好修复“后半篇文章”,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两种情形,而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提出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赔偿资金,有助于推动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对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关于修复效果评估,相较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年意见》),本次《意见》一方面是明确将修复效果评估作为必要内容纳入赔偿协议,强调了修复效果评估的必要性;二是增加了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3种情形,有的放矢,避免地方在实践中盲目“一刀切”。
问:《意见》是如何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
答:《意见》第十一条提出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衔接内容方面,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调查联动等内容的衔接;在衔接环节方面,强调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与行政执法立案、执法调查、案件法制审核、作出执法决定等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
为加强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启动索赔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意见》在保留《2020年意见》关于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对接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的规定,具体来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问:此次发布的《意见》与《2020年意见》的关系是什么?
答:《2020年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20年意见》已出台4年,地方在实践过程中探索了一些较好的做法,也反映了一些问题。2022年出台的《管理规定》对改革工作作了新规定。202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意见》在吸收《2020年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补充和更新。同时对《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做了细化和明确,提升了可操作性。鉴于《2020年意见》内容已为此次《意见》吸收,并考虑方便地方适用,《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废止《2020年意见》。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推进《意见》落实?
答:《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贯解读。通过主流媒体和生态环境部“双微”平台等新媒体,全面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开展深度报道,让各地充分了解《意见》,正确适用《意见》。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三是做好业务指导。指导各地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工作,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广地方先进工作经验,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编辑 | 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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