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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
《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与管理NO.1 一般规定
1、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2、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3、贮存设施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4、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
5、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
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NO.2 建设要求
(1)贮存库
是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贮存库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2、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3、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2)贮存场
是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2、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3、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措施;
4、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3)贮存池
是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
贮存池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池防渗层应覆盖整个池体并对池体进行基础防渗;
2、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径流等进入,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贮存池内;
3、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贮存罐区
是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贮存罐区污染控制要求:
1、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应保证能满足防渗、防腐性能要求;
2、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3、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废液、废水和初期雨水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5)贮存点
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2、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3、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4、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5、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
鉴于多数企业采用贮存库,本篇文章主要讲解危废库的建设要点。
NO.3 贮存库污染控制要求
1、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2、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 1/10(二者取较大者)
3、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 GB 16297要求。
注:排气筒最低15m。排放氯气的、氰化氢的、光气的不得低于25米。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类的建筑5m以上。
NO.4 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
1、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
2、满足相应的防渗、防漏、防腐和强度等要求。
3、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
4、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
5、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适应因温度变化等可能引发的收缩和膨胀,防止其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
6、容器和包装物外表面应保持清洁。
NO.5 贮存过程染控制要求
1、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
2、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
3、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
4、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
5、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
6、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抑尘等有效措施。
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类NO.1 危险废物标签
1.填写要求
1. 危废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一栏,简化名称或行业内通用的俗称均可;按规定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其产生来源和工艺填写废物名称、类别和代码按照编码规则填写。
2. 废物形态为危险废物的物理形态。
3. 数字识别码应一物一码”,二维码的编码数据结构中应包含数字识别码的内容,信息服务系统所含信息宜包含标签中设置的信息。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利用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废物进行信息化管理。可随标签打印,也可另外张贴。
4.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参照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印刷在标签上相应位置,或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相应的位置。
2. 危险废物标签的制作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签的最小尺寸和最低文字高度,企业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
【图 危险废物标签尺寸要求】
3.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
设置要求方面,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位置。
【图 危险废物标签设置要求】
此外,体积超过450L的容器或包装物,还要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图 体积大于450L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设置】
NO.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图 贮存分区标志内容】
1. 贮存分区标志的制作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观察距离的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志整体外形最小尺寸和最低文字高度,企业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
【图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尺寸要求】
2. 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
设置要求方面,《规范》要求在每一个贮存分区都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固定形式。
【图 贮存分区标志位置】
NO.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1. 设施标志的内容
前文提到,设施标志由警示图形和辅助性文字构成。警示图形主要用于传达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特性,辅助性文字主要用于标明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和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GB 15562.2-1995修改单已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原来的“骷髅”改为最新的“枯树和鱼”,且鼓励企业设置二维码,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图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2. 设施标志的制作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设置位置和观察距离的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志整体外形最小尺寸、三角形边长和最低文字高度,企业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
【图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尺寸要求】
3. 设施标志的设置
设置要求方面,《规范》要求每一个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均应在设施附近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设施标志。对于企业常见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在场所外入口处的墙壁或栏杆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设施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和柱式两种固定方式,附着式优先。
【图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设置】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台账NO.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制定单位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3、一般原则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
4、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1,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行业类别:根据GB/T 4754中对应的类别和代码填写。
b)管理类别:指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或者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2)设施信息
设施信息填写内容参见表A.2,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原辅材料: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b)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对于产生环节不固定的危险废物,选取其中一个产生该类别危险废物的设施编码填写。
c)污染防治设施参数:指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自行处置设施和贮存设施的参数。
5、危险废物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3,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和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 5085.1~7和HJ 298判定并填写。有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的,同时填写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
b)有害成分名称:危险废物中对环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
c)产生危险废物设施名称和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本年度预计产生量:本年度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量。
e)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f)内部治理方式及去向:自行利用设施编码、自行处置设施编码和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4,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b)贮存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贮存设施类型:根据GB 18597中贮存设施类型填写。
d)包装形式:包括包装容器、材质、规格等。
e)本年度预计剩余贮存量:预计截至本年底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的库存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填写内容参见表A.5,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施类型:指自行利用设施和自行处置设施。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依据“设施信息”部分填写的污染防治设施编码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d)自行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e)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量:本年度预计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量。
f)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危险废物减量化
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填写内容参见表A.6。
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措施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
6.危险废物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填写内容参见附录A.7,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转移类型:指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和境外转移。
b)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有害成分名称、形态、危险特性:依据“危险废物产生”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填写,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c)本年度预计转移量:本年度预计转移的危险废物量。
d)计量单位:填写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e)利用/处置方式代码: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f)拟接收单位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等。
g)拟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应当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相关信息关联并一致,可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h)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i)危险废物出口至境外的,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
NO.2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一般原则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
附录B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参考表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为电子管理台账和纸质管理台账两种形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2、频次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3、记录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4、记录保存
保存时间原则上应存档5年以上。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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