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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中建四局EPC事业部(设计院)开设“党纪学习教育进行时”栏目,帮助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敬请关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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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
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
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来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编 辑:黄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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