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奥地利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公告明确,允许进口冷冻(去骨和带骨)猪肉以及可食用猪副产品。其中,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胴体分割部分〔包括冷冻未炼制猪脂肪(体脂,不包括内脏脂肪)、冷冻猪心、冷冻猪肝、冷冻猪肾〕、其他冷冻猪肉〔包括冷冻猪舌、冷冻猪耳(不包括内耳)、冷冻猪鼻、冷冻猪脸、冷冻猪下颚〕、冷冻猪心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横膈膜、冷冻猪连肝肉(猪肝带)、冷冻猪蹄(全蹄)(包括前蹄和后蹄)及冷冻猪尾。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位于奥地利境内,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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