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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PM2.5、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相比,公众对新污染物的认知还不多。然而,它们很可能存在于服装、不粘锅、塑料瓶、化妆品等日用品中。不过,也不必惊慌,当前我国正开展专项治理,“剑指”新污染物。
2022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已经出台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已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抗生素等归入其中,涉及日常使用的物品。
“新污染物”这个词不断刷屏,对其防范治理已成为当下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保工作的重点。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啥是新污染物?“新”在哪里?难治吗?
01
何为新污染物?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国和使用国。随着化学工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比重日益加大,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呈持续增高态势,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危害日益凸显,新污染物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究竟什么是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履约三处主任专家任志远告诉《环境经济》,新污染物本身界定,一直饱受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是新型污染物,有观点则认为是新兴污染物,这个在学术领域尚存争议。
不过,国家从管理角度对新污染物作了界定,即新污染物不同于常规污染物,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新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能具有显著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其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
任志远告诉记者,之所以称为“新”,一方面是相对于大家熟悉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新污染物,拥有不同于传统和常规污染物的一些新特性。
隐蔽性。这类污染物往往在环境中存在或者已经大量使用多年,人们并未将其视为有害物质,而一旦发现其有害性时,它们已经以各种途径进入到了环境介质中。
持久性。新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能够随着空气、水流长距离迁移或顺着食物链扩散。
危害大。新污染物往往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身体长期暴露其中,很容易造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等问题。尤其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极低浓度水平下就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抗生素长期滥用导致的抗性基因污染,将会使一些病无药可医;一些内分泌干扰物通过影响生殖和发育甚至能导致种群的灭绝。
不易治理。部分新污染物是人类新合成的物质,具有优良的产品特性,其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不易研发。有些新污染物被人类广泛使用,环境存量较高,涉及行业广、产业链长,需多部门跨界协同才能治理。还有些在环境中含量低、分布分散,生产使用和污染底数不易摸清;有的危害、转化、迁移机理研究难度大等,都导致不易治理。
目前较为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EDCs)、抗生素(Antibiotics)和微塑料(Microplastics)。
具体而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长距离迁移性和高毒性,如滴滴涕、硫丹、三氯杀螨醇等杀虫剂,全氟辛基磺酸类物质、短链氯化石蜡等工业品,二噁英类等无意排放类化学物质;
内分泌干扰物如双酚A等;
临床常用的抗生素有微生物培养液中的提取物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化合物,长期使用抗生素可使病原菌产生耐药性,部分抗生素具有毒性;
微塑料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被浮游动物等低端食物链生物吃掉,由于不能消化会在其体内富集,人类作为食物链顶端的生物,大量微塑料在人体富集会危害健康。
根据新污染物的特性不难发现,新污染物与我们近在咫尺,在药品、化妆品、杀虫剂、清洁剂等工业和日用产品中,都能找到它们的踪迹。
02
从《斯德哥尔摩公约》到新污染物
在我国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发令枪”响起时,中国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履约步伐也跑出“加速度”。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三处主任专家彭政告诉《环境经济》,在我国重视并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之前,大部分增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都要按照《公约》来推动。
时间回到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全球发生了一系列POPs公害事件,POPs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1995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8/32号决议,邀请有关国际机构对POPs问题进行评估。
1996年6月,化学品安全政府间论坛(IFCS)确认有充分证据需要采取国际行动来减少12种POPs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这12种污染物是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噁英和呋喃。
1997年2月,UNEP理事会决定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准备召开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采取国际行动同时通过了19/13C号决议,采纳了IFCS的研究结论及推荐意见。
2000年12月,INC-5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122个国家的代表同意对首批12种POPs所造成的健康和环境风险采取全球控制。
为了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在UNEP主持下,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92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公约》,又称POPs公约。
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政府成为公约的正式缔约方,开始全面履行公约所赋予的各项义务。
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确定了我国的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
2009年5月17日,禁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和使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2014年2月28日,取消滴滴涕用于病媒防治的可接受用途及六氯苯用于有限场地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3月26日,禁止五氯苯、商用五溴二苯醚等物质的生产和使用,限制林丹、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PFOS)/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硫丹的生产和使用;5月17日,取消滴滴涕用于有限场地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
2016年7月2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增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保留其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EPS)和挤塑聚苯乙烯(XPS)的生产和使用的特定豁免。
2018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简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3月26日,全面禁止林丹、硫丹的生产和使用,禁止PFOS/PFOSF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和使用。
2021年12月26日,全面禁止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12月27日,批准公约2015修正案和2017修正案。
2022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这象征着新的重要节点,推动了国际公约的履约行动和国内的POPs污染防控走向一体化。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率先制定淘汰得克隆的措施。
彭政向记者介绍上述情况后,不禁感慨道,由原来“以外促内”到如今积极主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大幅加速了我国公约受控POPs物质的管控进程。
彭政进一步向记者解释道,当一种POPs物质增列至《公约》,真正传导至国内进行管控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公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缔约方提出应增列入《公约》物质的相关提案,这一提案会被POPs公约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一般流程是按照附件D进行POPs特性鉴别,按照附件E进行风险评价报告,按照附件F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这3个阶段,最快也要经历3年左右时间。”彭政介绍,待附件F最终通过后,缔约方经协商一致后,最终这一物质才会增列至公约附件A或B或C。
随后,这一物质还要在国内经历相应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相关修正案也需经历报批和生效,最终国家发布实施计划进行管控。
“这大幅缩短了相应POPs物质在国内进行管控应经历的时间。”彭政高兴地告诉记者,这也得益于长期以来扎实的履约工作为我国新污染物管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前,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今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摸清家底。筛选了4000余种具有高危害、高环境检出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情况摸底调查,逐步掌握分布情况。
二是评估环境风险。将国际上已经禁止和限制使用,且在我国仍有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优先纳入评估计划,对其开展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评估。
三是严守风险底线。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14种具有突出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比如,用于生产学生书包、塑胶跑道、儿童玩具等的短链氯化石蜡,将在今年年底淘汰。今年还将淘汰国际上关注的全氟化合物中的两大类,并对全氟辛酸类实施用途限制,禁止用于防水防油的服装、烘焙纸、胃镜管等。
四是强化监管执法。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去年查处了15起违法生产用于建筑保温材料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五是加强指导帮扶。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印发了省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程中的内在要求。
03
新污染物治理难在哪?
与常规污染防治不同,新污染物治理的复杂性在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种类繁多、来源广泛、环境风险隐蔽。在确定每种新污染物治理措施时,需紧密结合环境风险的特异性,找到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对策。
从生产使用端看,我国潜在新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现有化学物质数量超过4.5万种,化学工业总产值2010年跃居世界第一。化工行业虽体量大,但“大而不绿”,众多国外已实施管控的化学物质在我国仍有大量使用。
由于我国长期缺乏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化学物质评估监管机制,绝大多数化学物质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尚未被认识时就进入了生产和生活领域。
从排放端看,我国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风险已经显现。众多研究数据显示,我国各大水系均受到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污染,一些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市大气环境也受到污染。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城市母乳样本中检测出较高浓度的全氟化合物,对我国居民健康已构成严重威胁。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管控成为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和健康安全的关键因素。
“新污染物的特点决定了其治理难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污染物具有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治理复杂等五方面特征。
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看来,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较难,需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实施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
04
如何加强新污染物的防范与管理?
新污染物多为大量化学品进入生产和使用后产生。目前,国际上尚未就新型污染物的分类达成共识,但通常可以分为内分泌干扰物(EDCs)、药品与个人护理用品(PPCPs)、全氟化合物(PFCs)、溴代阻燃剂(BRPs)、饮用水消毒副产物、纳米材料、微塑料等。
这些新污染物分布广泛、危害极大,且国内外对新污染物的治理均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检测、治理手段等均面临重重挑战。
例如,我们判断一瓶水是否饮用安全,方法是根据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有害物质测定,但是有害物质测定的范围仅仅是标准中列出的污染物种类,而对于水中是否含有新污染物的污染风险,我们却不得而知。
国家长江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撰文称,针对这种问题,有专家研究出一种成组毒理学分析系统,这种分析系统可以确定检定样品中包括不在目前管控名录之内的新污染物在内的各种有害物质。同时,还要进行新污染物的广泛性调查采样,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区域范围内的污染风险,进而将其纳入优先管控范围。这种成组毒理学分析系统的缺点是测试成本高,测试样品量有限,对于推广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另一种新污染物筛查识别的方法是非靶标污染物筛查技术。通过这种筛查技术将样品中数千种化合物全部检测出来,然后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及毒性识别,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
彭政告诉记者,《行动方案》从顶层设计了“三步走”治理工作路径。第一步是“筛”,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筛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第二步是“评”,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新污染物作为重点管控对象;第三步是“控”,对于经“筛、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
“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是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和监测,筛选出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再对其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刘国正公开表示,由于人们对新污染物危害的认知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新污染物的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还需要不断推进。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打下较好的基础。其中包括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
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加强源头准入管理,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
例如,2021年,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共计40种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在履行《公约》行动中,已淘汰了2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05
他山之石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以国际公约管控的POPs为首的化学物质是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化学品管理专门立法为发端,逐步开启了以POPs等为代表的PBT类(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化学品为首要管控对象的化学品管理行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化学品管理探索的先行者与《公约》的积极推动者,其管理方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任志远以美国为例,他介绍,美国环境保护署是POPs等有毒化学品的主要管理部门。根据一系列联邦法规,美国环境保护署负责收集与POPs有关的健康、安全和暴露数据,制定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必要的监测,控制人体和环境中大量化学物质与混合物的暴露。同时,还管理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分销,以确保在美国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不会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
对于有意生产类POPs,美国的管控体系主要由《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等构成,此外还涉及《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等。其中,《有毒物质控制法》规定了含POPs在内的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申报登记管理,涉及工业化学品的制造、加工、分销、使用和处置。按照该法案中的化学品数据报告(CDR)规则,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须向美国环保署提供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信息。对于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学物(PFAS)、多氯联苯(PCB)等关注度较高的POPs类化学品,还专门制定了专题行动方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主要以二噁英为代表的无意生产类POPs,美国以降低人体二噁英暴露风险为目标,依据《污染预防法》将污染预防确立为从源头控制工业污染的国家政策,在1989~2013年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二噁英污染控制标准,其标准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饮用水、土壤、大气环境、风险评估等各个方面,覆盖了所有焚烧类型和排放源,并指出重点排放源的大气排放是控制的重要环节,且一些行业标准随着执行的深入不断被调整加严,特别是1990年《清洁空气法》的修订和1991年“最大可达控制技术”(MACT)排放标准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二噁英的削减进度。
“现阶段POPs是一类典型的新污染物,管控好这些POPs物质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打好基础起好步至关重要。”任志远告诉记者,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化学品的风险管控理念对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任志远表示,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筛评控”和“禁减治”为要点的新污染物管控整体思路,初步建立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根据风险对现有化学物质实施优先评估、优先控制,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登记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的化学品管理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POPs为代表的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管控工作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化学品管理体系提供实践经验。”任志远结合目前的现实需要建议,借鉴国际化学品管理经验,健全化学品管理体系;对接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基础性研究,支持POPs全过程治理;扩大中国履约宣传,深入参与国际公约谈判。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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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丨工业水处理丨精编发布
编辑:文海|审核:麦西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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