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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介入后
污水厂罚款减少4560万
河南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处理某县级市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排入黄河。2018年12月中旬,该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发现,这家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到了2019年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去现场采样监测时发现,该污水厂出水总磷为1.42mg/L、总氮23.4mg/L,仍然超出了一级A的排放标准。2019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污水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80万元。同时以此为标准,按日计罚处以罚款4880万元(60天)。收到处罚后,污水处理厂表示不服,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了行政复议。本来,这个案子跟检察院没啥关系,只是污水处理厂与生态环境局之间的纠纷。不过,因为污水处理厂拒绝缴纳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所以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正好,该市某区检察院当时正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线索,遂即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原来,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另有隐情。自2018年12月中旬开始,该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就出现恶化,TP浓度高达72.7mg/L,超出公司进水标准20倍;COD浓度也高达3455mg/L,超出进水标准9倍。发现进水超标后,污水处理厂多次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环保部门报告,请求排查入管网企业的排污情况,但进水水质仍然未见改善。同时,该公司还两次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紧急停产,但也未获批准。在此情况下,污水处理厂虽然也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但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水质仍然超标。对于这一情况,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首先,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接受处罚。
其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标准过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厂罚款80万元,符合处罚幅度。但是,检察院认为,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超标后,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并多次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尽到了应急处理和报告义务,因此罚款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形。说白了,污水处理厂尽到义务了,过错没有那么大,而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过重了。基于这一判断,区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处理。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次,处罚的结果变成了罚款1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对无争议的违法排污31天实施按日计罚罚款310万元,合计罚款320万元。对于这一结果,污水处理厂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总之,在检察院的介入下,污水处理厂的处罚由80万元减少到了10万元,按日计罚天数也从60天减少到了31天,罚款总额由4880万元减少到了320万元,绝对值减少了4560万元,减少幅度达到了93.44%。2行政处罚标准过高
污水厂有了“伸冤”新渠道
从这则案例中,可以读出几个新信息。第一,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应该受处罚,但处罚结果要适当。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次处罚的最大问题就是“标准过高”。法律规定,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标准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市生态环境局给了80万的处罚,应该说属于比较高的一档了。按理说,这么高的处罚,应该是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才对,但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导致出水超标的核心原因是进水超标,而且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超标后还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比如多次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环保部门报告,请求紧急停产等,尽到了应急处理和报告义务。污水处理厂过错没那么大,但生态环境局却给了相对偏高的一个处罚,这就导致过错和处罚不匹配。用法律的话讲,叫做“过罚不相当”。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次的处罚选择了最低的一档——10万元,相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过错来讲,这一档处罚比80万元更加匹配。在这里,“环保圈”也想说,法律规定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还是比较大的。再加上按日计罚的杠杆,可能就会导致处罚结果千差万别。例如,在本案中,同样一个行为,前后两种处罚结果竟然相差了4560万元,将近半个亿!这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建议生态环境部也出台细则、标准或者典型案例,将处罚标准细化。“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到底什么样的行为适用10万元,什么样的行为适用100万元?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给出明确的指导,以免各地在执行中出现过大偏差。同时,这一标准也有助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参考,鼓励他们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出水超标带来的危害。第二,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光是污水处理厂一家的问题,各方都要承担起责任。本案中,检察院给出的监督意见,一共是3条:1、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加强案件受理,并提升相关人员业务素能;
2、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3、向产业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集聚区内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清查及日常巡查,维护生态环境。
最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案促改”、强化业务素能培训,规范司法活动,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产业区管委会也采纳检察建议,联合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在辖区内开展集中排查及日常巡查,规范企业管网排污,之后未再发生超标排污情况。这一点真的很好,因为环保不应光是环保企业一家的责任,而是应该形成“合力”。如果真的想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水青山,就不能指望污水处理厂一个人“默默承受了所有”,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各方能力,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本案中,产业区管委会作为污水的源头,就应该首先尽到责任,规范企业管网排污。生态环境局作为执法部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以罚代管”,而是应该真正搞清楚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就像最高检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说的那样,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这样才能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民利的有机统一。第三,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有了司法“伸冤”的可能。河南这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践行检察使命担当。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今后还会成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参考,指导他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统一办案标准。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发挥该批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切实以高质效履职保护好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而对污水处理厂来说,这也意味着,对于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问题,除了生态环境部门外,又有了一个新的“伸冤”方式,那就是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这样一来,总比之前生态环境部门“一家说了算”强,起码多了一个救济渠道。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要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企业因承担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也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有了检察院的监督,相信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更加谨慎、更加合理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环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二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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