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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里没有烟了,我到附近小店“匀”几条烟零售,也要处罚吗?”
江西贵溪,一男子从附近小店买了几条烟,放在自家超市中零售,烟草局以其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其作出处罚,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男子徐某经营了一家小超市,东西卖得挺杂的,只要邻居有需要,他们就会去进货,数量都不大,当然,烟草也是他们经营项目之一。他们一家人都靠这家小超市生活,这家小超市对他来说,既是做生意的地方,也是自己的家。
事发这天,两个没穿制服、没有佩戴国家烟草专卖执法徽章、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的男子进到超市,他们向徐某出示了执法证后,说要对其进行检查,徐某看出他们的执法证是旧版,现在烟草局的执法证不是这样,心理有所怀疑。
徐某请求不要封存卷烟被拒后,与男子王某发生拉扯推搡,徐某父亲和弟弟看到后,上前帮忙,将王某打倒在地,致使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之后,徐某主动上交查获84mm利群(新版)卷烟10.3条、84mm芙蓉王(硬)卷烟0.8条、84mm利群(软长嘴)卷烟0.3条,并坦白了他在附近小店购买香烟,然后放到超市售卖的情形。
事发后,烟草局决定对徐某处以进货总额1690.28元的10%罚款,罚款金额为169.02元,并按市场批发价1536.58元的70%收购其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收购款为1075.58元。
然而,除了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以徐某阻止烟草局工作人员王某封存香烟,与其推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对其予以了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法院审理后,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事部分暂不讨论,徐某被逮捕了,徐某妻子接棒,开始与烟草局打起官司。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专卖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徐某虽然只在附近小店“匀”了几条香烟,放在他家超市里零售,但不能改变,他没有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专卖企业进货的事实,所以徐某和烟草局打官司的时候,没有对这一点进行辩解,当然,辩解的意义也不大。
第一、烟草局工作人员王某、胡某当日检查时,无合法有效证件,不具备执法资格。他们出示的执法证件,是旧版,已经失效了。
第二、王某、胡某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国家烟草专卖执法徽章、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
《烟草专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必须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和徽章,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徐某认为,王某、胡某两人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执法徽章、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和使用旧版执法证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烟草局辩解称,《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烟草局认为,烟草局工作人员王某、胡某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履行了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向徐某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烟草局表示,该规定表明,《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是否统一重新核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而非由《关于全省统一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决定。
烟草局承认,烟草局没有按照《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新版烟草执法检查证,以致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仍使用旧版烟草执法检查证,存在工作瑕疵。但烟草局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徐某的合法权益。
最后,烟草局得出结论,烟草局工作人员王某、胡某的执法资格没有问题,他们是在履行正当职责,其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徐某一方最核心的主张就是王某、胡某执法资格的问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烟草局一方的辩解意见,认为王某、胡某使用旧版烟草执法检查证,存在工作瑕疵,但依旧有效。
本案是二审,最终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大家觉得,烟草局工作人员,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执法徽章、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且使用旧版执法证件的行为,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吗?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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